徐某某聚众寻衅滋事案
徐某某,28岁,高中毕业,有一次在街上买体育彩票中了5元钱。2011年8月29日早上11点钟的时候,徐某拿着兑奖来到莲花区平安路167号体育彩票店兑奖,在等侯兑奖时,因在店内抽烟被店主凶了一顿,接着电主又说,现在太忙了,等我有空的时候再来兑奖吧,经店主这么一说,徐某某便与店主吵了一架,一怒之下把兑奖券撕碎掉,气冲冲地走了,走到了一家饭馆里,徐某越想越生气,在饭馆里叫了几个菜,喝了大概半瓶酒的样子。到了下午4点钟的样子,徐某某又去找彩票店的老板理论,双方又吵了起来,吵架的时候徐某觉的自己一个人和店老板吵架也占不了上风,待会要是动起手来,说不定自己还会吃亏呢。于是徐某打了电话给自己的朋友,叫来朋友刘某来帮忙,刘某又叫了四个朋友来帮忙,六人见面后就去之前的饭馆里吃饭,席间,徐某和朋友们讲了自己怎么被彩票店老板欺负的,并且商讨怎么样去对付彩票店老板,到了晚上7点钟的时候,他们坐计程车来到彩票点老板的电里,一进店里他们就看到了老板坐到彩票机面前忙业务,徐某趁老板不注意哪起店里的椅子砸向老板的头部,并且伴随着拳打脚踢。店老板受不住他们打,就躲到彩票机后面,徐某某看到老板在躲他,更是生气,拿起凳子就把彩票机给砸碎了,还把店里的天花板上的吊灯,座椅一并打碎。店老板看见形势不妙,赶紧哪起铁棍自卫,徐某某与朋友门见状赶紧跑掉了,店老板立即报案,没过多久,徐某某与刘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点算,店老板的财产损失大概一万六千块钱。身受轻伤。
一、法律问题
徐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种罪名
二、讨论要点
聚众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与处罚
三、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聚众寻衅滋事罪而不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种行为。
四、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也就是说本罪即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权利等。本案中的徐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秩序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即符合本案的客体。
2,本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刑法》第293条将其归纳为四中表现形式: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的"情节恶劣"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等等。所谓殴打即可以向他人扔石头、扔砖头,也可以是拳脚相加。
第二,追着、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情节恶劣是指不指一次地去追着、堵截他人,追着、拦截小孩、妇女,儿童的行为,以极其卑劣下流的语言的去辱骂他人,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是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点之一,就构成本罪。
徐某某带着几个人去彩票店里闹事,把彩票店老爸打成轻伤,虽然店老板在语言上对徐某不客气,但徐某也不应该带着一伙人去打伤店老板,此行为可堪称无事生非;徐某某把店老板店里的财务砸坏是属于任意毁坏公私财务的行为;徐某在店老板店里闹事属于在公共场所闹事的行为,因为彩票店是属于公共场所。本案中的徐某某的行为已经触发了以上之中的三点,故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徐某28岁,并且精神正常。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犯罪目的和动机也比较复杂,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胆量"和"能力"。而本案的被告则是以报复他人来取的自己开心。
五、根据《刑法》第293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们再来谈谈聚众斗殴的认定与处罚,聚众斗殴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成为以下四点;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与宁静的状态。聚众斗殴是指双方结帮打架的行为,而且参与者双方都有可能持有杀伤力武器的行为。这不仅仅会引起参与者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结果,而且也有可能会伤及无辜。从而引发社会公共秩序极大的混乱。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所谓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殴,而本案中的店老板是只有被打的行为,店老板只有在最后才拿起了铁棍自卫,并且还没有伤到人,徐某某们就跑了。但是双方是否使用了武器并不是,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就算是双方徒手斗殴,也构成本罪。本案中的徐某某不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力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不影响本罪的。
六、聚众斗殴罪的形式责任;根据《刑法》292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是在交通要道斗殴的,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之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